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重組損失);沖減後減值準備仍有餘額的,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債權人應將債權的帳面價值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以及已提壞賬準備的差額作為重組損失。從債務國打算對債務進行重新安排到最終與債權國達成重新安排的協議,往往有一個艱巨和漫長的過程。債務重組從本質而言, 是一項法律活動, 其是旨在通過一定的方式改變債權人與目標公司(債務人)之間原有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過程。 上市公司的債務已經越來越引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其在上市公司的運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選擇好恰當的債務重組方式、運用好債務重組也成為在我國目前特殊時期對上市公司改造的有力手段。對於增值稅應稅專案,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帳面餘額處理。《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債務重組可通過修改有關債務條件來實現,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負債是企業的未來經濟負擔,負債本金和利息的減少就是減輕了債務人未來的經濟負擔,降低了企業未來的財務費用,從而降低資產使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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