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

資產的速動性代表著企業償債能力,影響著資金周轉速度,從而影響著資金的增值性。上市公司的債務已經越來越引起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其在上市公司的運營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選擇好恰當的債務重組方式、運用好債務重組也成為在我國目前特殊時期對上市公司改造的有力手段。但資產負債率的降低,並不是正常償債的結果,而是由於債權人的讓步,餘額與將來應付金額進行比較,分擔了債務人的部分經濟負擔,並不意味著企業償債能力的增強,因為,重組並沒有增加債務人的資產總量,也沒有增加資產的變現能力。企業的應收賬款屬於速動資產,但如被拖欠時間過長就會失去其速動性,變為呆滯資產。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自願、平等、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債務當事人的利益。以修改有關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將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上市公司的債務,應結合公司的具體實際以及債權人和債務本身的特點來進行。《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規定:(1)債務人應將債務重組的帳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 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以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企業會計準則——重組》規定,債務國一方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本金和利息時,與債權國一方重新協商並達成對到期債務或拖延債務重新安排的協議。相對于債權人來講,就是一種債務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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