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姦

法律上,性關係被視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傳統父權社會對於兩性外遇有不同的看法,對於男性發生外遇行為的形容詞包括風流倜儻、齊人之福;男性面對配偶外遇時,常以不面對現實、迴避的態度處理,較輕的反應可能有言語傷害、重則以暴力相向。在人類學的觀點中,外遇是延續該種族的策略之一。美國人類學者對42本民族志進行查閱,發現其中所提的民族皆有婚外情的情形。 1940年代,此性關係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發生自願性的性行為。配偶外遇抓姦:女性面對配偶外遇抓姦的反應,可分為震驚期、抗議退縮沮喪期、適應期、重建期。在婚約中反映了兩性不公平,因此女性外遇的意義,不只在情感和性慾的滿足,有些是對丈夫外遇的報復。中國、台灣等地近年亦有女性包養年輕男性的現象。外遇抓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其中一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也稱作婚外情、出軌。英文稱為Affair 外遇,是源自拉丁文,有損壞名譽之意。外遇抓姦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有些許不同,在社會學辭典中,外遇抓姦即有發生性交(通姦)行為,屬於婚外性行為之一種;若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而無實際的性接觸,可稱之為精神外遇。形容女性外遇行為的形容詞有紅杏出牆、水性楊花、不守婦道。現代提倡平等的思想下,兩性外遇同樣受到譴責,認為是破壞家庭幸福、對配偶不忠的行為。關於悲傷的調適過程,包括了默認、防衛、極度悲傷期、復原期、成長期和超越期。人類學者莫達克對古今148個社會調查的結果中指出,有120個社會視外遇為禁忌,19個社會設有外遇條件,5個社會完全容許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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