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小學 補習班倍出
對於一個特定的民辦學校來說,資金來源並不完全是單一的,可以是個人、集體、企業資金的混合。同時,非財政性經費並不排除國有資產的注入。隨著教育事業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民辦小學 補習學校湧現出來,民辦小學 補習學校作為教育行業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對於整體教育普及水平及教育質量的提升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對於民辦小學 補習學校的具體定義、性質以及相應的管理審批政策等問題更需要進行明確,本文主要從法律層面就民辦學校相關問題進行梳理、分析。一、涉及民辦小學 補習學校相關問題的重要法律法規 憲法第十九條: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民辦教育促進法 4、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二、民辦小學 補習學校的法律定義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根據上述規定,民辦小學 補習學校有三個明顯特徵:1、舉辦人不是國家機構。http://www.sc-ko.hk/about/elementary_1.html